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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志》续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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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志》续修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史志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岛市志》续修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青史志发[2002]2号
  成文日期:2002-12-27
  发文单位:青岛市史志办公室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驻青部队领导机关,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志》续修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2年2月8日

           《青岛市志》续修方案


  我市首届《青岛市志》编纂任务已基本完成。《青岛市志》的出版发行,对积累保存地方文献,全面反映青岛市情,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编修地方志是一项长期的具有连续性的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续修新方志工作纲要〉的通知》(厅字[2001]1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岛市续修新方志工作纲要〉的通知》(青厅字[2002]5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青岛市志》的续修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编纂任务
  续修《青岛市志》总体规模设计为800万字,选用照片800幅左右,以大32开版本分多卷公开出版。根据《青岛市续修新方志工作纲要》的要求,本着“管什么、写什么”的原则,各有关单位按照续修《青岛市志》志目与分工表,承担续修《青岛市志》相关的编纂任务。
  二、指导思想
  1.续修《青岛市志》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把握重大事件,鉴别历史资料,科学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
  2.续修《青岛市志》遵循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充分反映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巨大成就,客观记述经济转型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史为鉴,资政育人,为两个文明建设提供历史借鉴和现实依据。
  3.续修《青岛市志》坚持继承与创新的统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总结首届修志经验,正确处理方志事业继承优良传统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在结构设置、技术手段等方面加以创新,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突出志书的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4.树立精品意识,坚持质量第一,努力使续修《青岛市志》达到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权威性的有机统一,编纂出版名志佳作。
  三、体例规范
  1.名称。续修《青岛市志》的名称仍为《青岛市志》,为了与首届志书相区别并与下届志书相贯通,在志书名称的下边加括号标注上下限年限,即《青岛市志》(1979~2000)。
  2.断限。为全面、完整地反映改革开放以来青岛的实际情况,各单位承编的志稿上限一般起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下迄2000年。个别事物可适当上溯或下延。首届修志未列入编纂规划的行业门类和新增的行业门类则应追溯至事物的发端。
  3.结构。续修《青岛市志》坚持横排竖写的基本要求,采用章节与条目结合体,事以类从,横分纵述。分志为最高层次,大事记、各专业行业均独立成志,一级并列。篇目设置力求合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实际,做到门类合理,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体现时代特点、地方特点和行业特色。章下依类设节,节下以条目形式展开。条目为写作实体,以时为序,直陈其事。分志下设概述,章下设无题序言。
  4.体裁。续修《青岛市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体为主,并适当加大图、表的使用数量。
  5.文体文风。续修《青岛市志》行文一律采用规范的记述性语体文,寓观点于记述之中。行文力求准确、严谨、朴实,语言精炼、流畅,注意增加可读性,逻辑严密。
  6、标题。续修《青岛市志》的章、节、条目以事命题;各级标题力求简明、规范,准确涵盖所记述的内容。
  7、标点符号、简化字、计量单位的使用,称谓、纪年、注释、数据、引文等编写规范均按《续修〈青岛市志〉行文规范》执行。
  8、补遗订正。续修《青岛市志》要对首届志书的遗漏错讹进行补遗订正,具体内容在各分志附录中记述。
  四、质量标准
  1.观点正确。各承编单位所提供的志稿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保密、涉外和民族宗教政策规定。
  2.资料翔实。各承编单位所提供的志稿内容要全面系统,相关部分的内容可以合理交叉,但不允许重复;史实数据准确,无虚假成分,不夸张溢美,杜绝空话套话。
  3.体例严谨。各承编单位所提供的志稿要符合科学分类原理和现实社会分工实际,分类合理,归属得当,层次清楚,排列有序,详略适宜,横不缺主项、纵不断主线,符合市志体例的统一要求。
  4.文辞规范。各承编单位所提供的志稿要文风朴实,用语准确、规范,行文简洁、流畅。
  5.校核准确。各承编单位所报送的送审稿必须符合齐、清、定要求,校对志稿严格认真,纠正讹误,消灭差错,成书符合出版要求。  
  五、组织领导
  1、成立续修《青岛市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续修《青岛市志》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青岛市志》的编纂工作仍实行总编负责制。市史志办公室主任任总编,对全志的编纂工作负全责。
  2、续修《青岛市志》实行承编责任制,计划到2005年基本完成。各承编单位要按照《〈青岛市志〉承编责任制实施办法》,与市志编委会签订《承编责任书》,确保按规定时间和质量标准完成修志任务。
  3、各承编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一名领导分管修志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设立与续修任务相适应的编写组,根据需要落实修志人员。应注意吸收本专业行业的专家、知情人参加,组建以专职人员为主、专兼职结合的高素质修志队伍。要明确主笔,实行主笔负责制。主笔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熟悉工作情况,掌握修志基本知识,有较强的文字编辑能力,具体组织本单位所承编志稿的编写,对志稿的观点、资料、体例、结构、文风负全面责任。
  4、续修《青岛市志》的出版印刷经费由市财政按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出版计划解决。市志各承编单位的修志经费,由各承编单位解决。
  5、市史志办公室要加强对修志工作的具体指导和队伍的培训工作,各承编单位的编写人员均需参加市史志办组织的业务培训,按照续修《青岛市志》的统一规范开展工作。
  六、工作程序
  各承编单位要认真做好续修《青岛市志》的前期准备工作,严格工作程序,坚持“三审定稿”制度和质量标准,确保志书质量。
  1.撰写初稿。在广泛征集资料的基础上撰写初稿。主笔要总揽全志,调理章节,理顺门类,联结上下,剔除重复,核准观点,统一文风。初稿完成后,需经承编单位领导小组审定。
  2.评议志稿。初稿形成后,承编单位应组织评议会,邀请有关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专家学者、本行业业务人员)、修志人员参加,广泛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在市史志办公室责任编辑的指导下对志稿进行深加工。
  3.送审。各承编单位的领导和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应对深加工后的志稿进行保密审查和保密处理并签署意见,然后连同送审报告,报送市史志办公室。
  4.总编、终审。市史志办公室负责续修《青岛市志》送审稿的总编、终审,对志稿存在的问题,将及时与承编单位协调解决。  
  5.审查验收及出版。市史志办公室终审完毕后,将终审志稿报省史志编委会审查验收。然后将终审志稿、省史志编委会的审查批复连同出版请示一并提交市政府批准出版。出版过程中,各承编单位要积极做好校对、核实资料等配合工作。  

  附:续修《青岛市志》行文规范




主题词:史志  续修方案  通知
抄报:马论业副市长、徐宝站市长助理、《青岛市志》编委委员
青岛市史志办公室          2002年2月8日印发


附:


              续修《青岛市志》行文规范


  《青岛市志》是在中共青岛市委和青岛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青岛市史志办公室主持编纂的市级志书。为保证志书续修的行文质量,使全志行文规范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续修〈青岛市志〉行文规范》。
  第一章  文体文风
  第一条  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即使用第三人称、陈述句式、顺叙方法与白描手法。
  第二条  文风力求准确、简洁、朴实、流畅。不能文白夹杂。不能写成公文、政论文、通讯报道、文艺作品、工作总结和教科书类。不空发议论;要言之有据,据必可靠,据事直书。不使用含糊不清的词语,如“上级指示”、“群众反映”、“某种原因”、“基本情况”等。
  第三条  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必须用繁体字外,一律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86年10月公布的《简化汉字表》为依据,使用标准的简化字书写。
  汉字中形似的字如己、已、巳,戎、戍、戌、戊等,要注意区分,正确使用,以免混淆。
  志稿中的外文书写,要用规范书写体或仿印刷体,分清大写小写,形体相近的不同文种,要注明文种。
  第四条  书写格式一律自左向右横排,标点符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执行。
  一个标点符号一般占一格;破折号、省略号占两格。
  一行文字写满移行时,如遇标点,要附加在该行行末,不能出现在移行的第一格;前引号、前书名号、前括号,不能放在行末,应在移行的第一格。
第二章称谓运用
  第五条  续志中区域和单位名称一律用第三人称。不用我党、我国、我省、我市、我县等第一人称。为了节省文字,也可酌情使用“全省”、“省内”、“省××厅(局)”、“市××局”、“县××科”等称谓。
  第六条  涉及人名时,除引文外,不加“先生”、“同志”等类称呼,必要时可在姓名之前冠以职务。
  第七条  一般不用简称、俗称。各种机构、文件、会议名称必须使用全称。记述单位名称,在每节中第一次出现时,要用全称,如全称较长,以后又多次出现时,可以用简称,可在第一次的全称后用括号注明:“(以下简称×××)”。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青岛市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岛市政协)”。简称应概念准确、不易产生歧义。
  第八条  地名要规范化。使用地名应尊重历史,用当时名称,并在括号内加注志书下限时的名称;现行地名以《青岛市地名录》所收标准地名为准。
  第九条  外国的国名、地名、人名、党派、政权机构、报刊名称等,均以新华社的译名或社会上公认的译名为准。外国人名第一次在志书中出现时,必须注明外文原名。尚未有标准译名的,可参照使用各学科的习惯译名。
  第十条  植物、动物、矿物等名称,应使用标准学名,并括注拉丁文,必要时可加注当地俗名。
  第十一条  要严格区别志稿中有关青岛市的不同内涵。“青岛市”或“全市”,即指七区五市;“青岛市区”或“市区”,即指七区,不含五市。
  第十二条  市、区、乡镇及其机构等名称,在每节中第一次出现时,使用全称。在正文的表述中,同一段文字已经出现全称时,后面再称时也可用“市(区)××局”。
  第十三条  历史朝代要用规范化的通称。如:元、明、清。对历史上各时期的政府、军队的称谓要规范化。如“清朝政府”不写“满清政府”;“北洋政府”不称“北京政府”。国民党统治下的政府依历史时期分别写为“南京国民政府”、“国民党政府”。
  解放前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当时名称书写,不要称作“地下党”,党员不要称为“地下党员”。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武装力量,应按当时编制序列书写。
  国民党军队1928年以前称“国民革命军”;1928年以后的国民党军队称“国民党军队”。日本侵略军通称“日本侵略军”,不称“日寇”或“日本鬼子”。
  第十四条  不用概念含混不清的代称。如:“本单位”、“本局”,要直书××局。也不要用“大家认为”、“组织上(领导上、上级)决定”、“种种原因”等词句。
  第十五条  表述历史事件、政治运动等,均用全称,不用略称。如:“三反”应写成“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文革”应写成“文化大革命”;“四个现代化”应写成“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四有”应写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等等。同节中如重复出现,也可先用全称,并在括号内注明“(以下简称××)”。
  正确使用政治术语。如党的十二大,不要加引号,要完整地写成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或简称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科技名词与术语,在行文中要用简称或符号(表格除外)。如:混凝土不要写成“砼”,米不要写成“m”,二氧化碳不要写成“CO2”。使人难懂的术语最好不用。也不要用含有殖民地性质和不规范的名称。如:“水泥”、“火柴”,不要写成“洋灰”、“洋火”。
  第三章  时间表述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用阿拉伯数字表述:
  1、公历的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民国时期的纪年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公元前8世纪、20世纪90年代、公元前440年、1994年10月1日、民国3年(1914年)。
2、中国朝代年号,用汉字数字表述,并用括号注明公元纪年。如:清光绪二十年(1900年)。公元前的纪年应加“前”字,公元后的纪年可省去“公元”。
  3、年份不简写。如1997年不应简写作“九七年”或“97年”。时、分、秒,用阿拉伯数字。如4时、14时12分36秒。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用汉字表述:
  1、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使用汉字。如:丙寅年十月十五日、五月初五、八月十五中秋节。
  2、清代和清代以前的中国历史纪年,各民族的非公历纪年,使用汉字。使用这类纪年时,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括注公历。如:秦文公四十四年(公元前722年)、藏历阳木龙年八月二十六日(1964年10月1日)、日本庆应三年(1867年)。
  3、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用汉字。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避免歧义。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是否使用引号,视事件的知名度而定。如:“一·二八”事变(1月28日)、“一二·九”运动(12月9日)、五四运动、五一国际劳动节、“五二○”声明、“九一三”事件。
  第十九条  其他情况时间表述:
  1、在括号内注明公元起止年代时,可省略“公元”和“年”字,并用连接号“~”来连接两个年份。如:清道光二十五年至清同治三年(1845~1864)。在正文行文中可省略“公元”,但不省略“年”字,如1949年。
  2、人物的生卒年用阿拉伯数字表述。在括号内注明人物生卒省略“年”字。如:王尽美(1898~1925)。
  3、表述时间时,不要使用不具体的时间概念和时间代用词。如:“前年”、“上午”、“今年”、“明年”、“上月”、“本月”、“下月”、“昨天”、“今天”、“明天”、“不久以前”、“目前”等等。
  4、“礼拜”是宗教用语,一般指时间不用“礼拜”,应用“星期”。
  5、对解放前后历史时期的划分,可称“建国前(后)”、“解放前(后)”。
  6、时间表述要明确具体,不用“今年”、“明年”、“上个月”等时间代名词和“目前”、“最近”、“今后”等不确切的时间概念。
  第四章  数字运用
  第二十条  数字的书写要按1995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之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
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几分之几用汉字,如五分之三。
  第二十一条  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语。如:一律、一方面、星期五、八国联军、二○九师、二万五千里长征、九三学社、五局三胜制、二八年华、二十挂零、七上八下、相差十万八千里、第一书记、第三季度、十三届四中全会。
  第二十二条  尾数有多个“0”的整数数值可以“万”“亿”作单位,如三亿四千五百万可写成3.45亿,不得写作3亿4千5百万。
  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在表示数值的范围时,使用波浪连接号“—”。如:150千米—200千米、2500元—3000元、36℃—8℃、20%—40%。
  第二十三条  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用汉字,连用的两个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如二三米、十三四吨、一千七八百元。
  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必须使用汉字。如:几千年、一百几十次。
  第二十四条  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如果文中出现一组具有统计和比较意义的数字,也有用“多”“余”等表示的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体例上的一致,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五条  部队番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其他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如:84062部队、国际标准GB2312-88、国办发[1987]09号文件、85号汽油、维生素B。
  第二十六条  几种情况的表述:
  1、数字增加或减少的表述,要注意用词的准确性。如:增加1倍,即过去为1,现在为2;增加2倍,即过去是1,现在是3;翻一番,即过去为1,现在为2;翻两番,即过去为1,现在为4;增加80%,即去为100,现在为180;降低20%,即过去为100,现在为80;降低80%,即过去为100,现在为20。不能用“减少(降低)多少倍”的提法,只能用“减少(降低)百分之几”。
  2、注意数字的不可分割性。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不能断开移行,书写移行时不能断开分作两行书写。例如:6354不能写成“63”“54”。
  3、所用统计数字,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计算方法为统一口径,以主管报表部门提供的数字为准。单项数值之和要与累计数值相一致,有关数字要统一。
  4、志稿中使用自己推算出来的数字,要仔细检查推算过程,使数字准确无误。志稿中出现一系列相关联的数字,要检查它们前后有无矛盾和可疑之处。
  5、注意“二”与“两”的用法,可按口语习惯写。如:“两步”、“两件”、“第二”、“二月”(指第二月)、“两(个)月”等。
  6、要注意准确运用数字前后表示分寸的字,如:“达”、“近”、“多”、“约”、“许”、“左右”等,也不能随意增删它。
  7、志稿中的数字,要用准确具体的数量词表述,不能用“少数”、“一部分”、“很多”、“大多数”、“若干”等表述。
  第五章  计量  名称
  第二十七条  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使用,按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颁发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计量单位的命令》,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八条  物理量量值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并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续志行文中一般不夹杂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数字符号、化学分子式和其他符号,但在公式中均使用各种符号。如:在行文中用“平方米”、“大于”、“水”;在公式中用“M2”、“>”、“H2O”。
  非物理量一般情况下使用阿拉伯数字。如:21.35元、270美元、50岁、11个月、1480人、4.6万册。
  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可以用汉字,但要照顾到上下文,求得局部例上的一致。如一个人、三本书、四种产品、六条意见、读了十遍、五个百分点。又如:截至1984年9月,我国高等学校有新闻系6个,新闻专业7个,新闻班1个,新闻教育专职教员274人,在校学生1561人。
  第二十九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志稿中的计量单位一律用中文全称。例如:长度中“公尺”、“公分”、“公厘”容量中的“公升”、重量中的“公斤”等,应改作“米”、“厘米”、“毫米”、“升”、“千克”等。
  2、历史上使用的旧计量单位,如:“石”、“斗”和英制的“哩”、“呎”、“吋”、“码”、“磅”等,引文时可照录但要在括号内注明与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结果。如:12市斤为一“斗”,10“斗”为一“石”;1磅等于0.9072市斤。
  3、行文中计量单位用汉字书写,不得在文字间夹杂使用物理量符号、数字符号、化学分子式和其他符号。如:写“水温为32℃”,不能写为“H2O温度为32℃”。
  4、志稿中列有同一计量单位的一系列值时,可仅在最末一个数字后面列出计量单位符号即可,前几个数字后的计量单位符号都可省略。如:1952、1957、1980年我国的钢产量分别为135、535、3712万吨。
  5、人民币单位以新的人民币面值为准,旧人民币单位必要时可采用,应加注释“旧人民币”。旧政府发行的货币,使用原货币的名称及单位。
  第六章  引文注释
  第三十条  引文应直接引用原著,尽量不转引;如必须转引时,要注明转引自何书、何文。
  第三十一条  所有引文、附录、选录,都必须忠实于原著,不得任意改动,务求书写五误。如原文有错别字,可将改正之字置于[  ]里;如原文有漏字,可将增补之字置于(  )里;如原文有残缺的文字,则用“□”,缺多少个字就填多少“□”。
  第三十二条  续志中的引文均应加引号,并在页下注明出处;引文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如:列宁:《新生的中国》,见《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22卷,2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李四光:《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载《中国科学》,1973(4),400~429页。许慎:《说文解字》,四部丛刊本,卷六上,九页。
  第三十三条  注释一律采用脚注方式,当页编码,当页注释。不编通码。注码用阿拉伯数字加圈表示,放在所注对象的右上角。续志注释简短的加圆括号,用文内注;较长的采用页下注,序号用①②③④……标示。
  第七章  图、表、照片
  第三十四条  黑白照片可穿插行文之中。
  第三十五条  图一般置于相关文字的后面或附近,使图文并茂,相得益彰,如属于统属性的图,可置于有关文字之首。
  第三十六条  统计表一般包括标题、表体、说明三个部分,标题应具有地域(单位)、时间、事项三个要素,标题居中排列。左侧表明表的序码,如“表1”、“表12”(全志连贯排序),右侧表明表的计量单位,如:“单位:立方米”。有的表格,如“任职表”、“人物表”等,可不标计量单位。所有图、表均随文走,不在图、表之前标“附”字。
  第三十七条  确定采用的附图,要绘制在透明纸(硫酸纸)上,附有图例。但不描制图名、文字和数码,应另备草图,注明图名、文字和数码,以便于印刷时植字和制版。
  第三十八条  归咎应考虑全志需要,位置可适当集中。撰稿时,各种照片均应装在信封内,别在该页稿纸后。同时,根据正文需要,在稿纸的适当位置画一正方形杠,表示归咎的位置。  
  第八章  志书署名
  第三十九条  志书在封面和护封的书名和断限之下署“青岛市史志办公室”,不在封面和护封署总编、副总编姓名。
  第四十条  志书统一署下列人员姓名:(1)市志编纂委员会成员姓名;(2)总编、副总编、编辑人员、工作人员姓名;(3)责任副总编、责任编辑姓名;(4)承编单位领导小组成员、主笔、编辑人员及提供文字、图片、照片资料,实物资料人员姓名;(5)装帧设计人员姓名。
(史志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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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1年度全国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关于开展2001年度全国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职改字〔20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人事(职改)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人事部《关于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2]5号)精神,按照《全国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基本条件》(文人发[2000]53号),2001年继续进行全国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时间安排:


  2001年度全国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会议将于2001年第四季度组织进行。各地区、各部委要在2001年11月1-10日将推荐评审高级职称材料上报。


二、关于推荐评审程序


申请晋升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人员,要严格按照人事部规定的推荐评审程序报送材料。经审核,凡不符合推荐评审程序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三、关于评审材料


  (一)向全国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任职资格,须提交的材料有:
  1.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委托评审函1份。
  2.《推荐评审职称人员情况一览表》1份(按正副高分别填写,并加盖公章)。
  3.个人评审材料分为A袋、B袋,其中A袋准备25份,B袋准备1份,每袋封面上须粘贴打印好的袋内材料清单。
  A袋包括以下材料:
  (1)《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推荐表》1份。
  (2)个人业务自传(2000-3000字)1份。
  B袋包括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不得复印)一式3份。
  (2)外语(古汉语)考试成绩通知单复印件1份,符合本地区(部委)规定分数线或免试条件者,要附有关文件。
  (3)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5)获奖证书复印件每件1份。
  (6)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且能反映自己水平的著作论文。
    ①专著3部(若报送复印件,要复印专著封面、版权页、目录和相关内容)。
    ②论文5篇(若报送复印件,要复印相应报刊的报头或封面、目录及论文全文)。
    ③与他人合作的论著,要注明自己的作用和所承担的工作量。
    ④本人直接指导人员的论著或文艺作品集两部(报送材料要求同①),参加演、播、展的文艺作品5件,同时要附被指导者的证明材料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报送论著数量超过以上规定部分不予受理。
  (7)能证明自己工作能力和业绩的研究报告l-2份。
  (8)两个同行专家的鉴定意见。
  其中一个专家对参评人员整体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出具鉴定意见;一个专家对代表参评人员水平的主要论著或研究报告出具鉴定意见。
  (9)如系破格或引进的人才,基层单位须出具证明材料,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二)报送的参评材料要填写清楚、真实、完整,不得漏项。除《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推荐评审表》用B4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用统一印制表格之外,其他复印材料统一要求用A4纸。推荐单位要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三)参加评审的专业人员所报送的职称评审材料请自留底稿,评审结束后,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外,其它材料将统一予以销毁,一律不予清退。各地区、各部门要通知到推荐单位和参评者本人。
  (四)评审材料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或部委人事(职改)部门统一送取。一律不受理个人报送的评审材料。


四、关于评审收费办法


  关于评审费用及办理职称证书费用的收取仍按文人发[2000]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关于评审结果


  (一)评审结果由文化部职改办通知各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
  (二)经全国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请于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将《职称证书备案表》1份(填写好并贴好照片)、正面免冠两寸照片1张(用于制作职称证书)及职称证书工本费寄至文化部职改办。由文化部制作并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附件:《推荐评审职称专业人员一览表》
   《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推荐评审表》


二○○一年九月三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5〕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五日

常德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和管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审批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市)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各区县(市)应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和农村居民的贫困程度确定保障规模,原则上农村低保人数不低于农村人口总数的2%。对农村“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因残、因病、因灾导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应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第五条 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应坚持既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既能保障低收入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调动劳动积极性的原则。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50元。各区县(市)按照保障标准,对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原则上月人均救助金额不低于15元。

  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二)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三)社会服务业及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四)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五)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大宗学杂费用支出等)之后的收入;

  (六)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应当依法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但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扶养、抚养)协议、裁决的,按照赡养(扶养、抚养)协议、裁决的数额计算;超过协议、裁决数额的,按实计算;

  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扶养、抚养)协议、裁决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的计算方法为: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的家庭总收入减去其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数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积,剩余部分再除以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人口数与应赡养(扶养、抚养)人数之和,得数即为应付给每个赡养(扶养、抚养)人的赡养(扶养、抚养)费;

  (七)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八)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九)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十)房屋出租收入;

  (十一)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第七条 在外打工的农村居民,工资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八条 下列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政府、社会及学校给予困难家庭在校子女的助学金、奖学金;

  (三)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慰问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取消保障待遇:

  (一)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但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二)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有赌博行为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四)家庭拥有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手机、摩托车、空调及贵重饰品的;

  (五)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六)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因上述原因被终止享受低保待遇未满三个月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条 农村低保救助坚持在户籍所在地申报的原则,人户分离的,需在户籍所在地申报,但混合户口家庭(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户口,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户口)除外。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中有子女因考入大中专院校而将户口迁至就读学校的,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并享受原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

  (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的,应提供医院病历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用收据;

  (六)土地(山林、水塘、厂矿)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七)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申报中需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具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如实提供。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补差标准,指导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常德市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张榜公示,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对象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再张榜公示,同时上报区县(市)民政部门。

  区县(市)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批。村(居)民委员会对区县(市)民政部门的审批结果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发给《常德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农村低保金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实行按季发放,保障金每季度由乡镇民政所(或街道办事处)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条件具备的区县(市)要委托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局储蓄所等)实行刷卡代理发放。

  第十三条 农村低保实行个人随时申报,村(居)民委员会和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审批手续。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应成立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经民主推选产生,一般应为村组干部、党员代表以及德高望重、有影响力的农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立固定的农村低保公示栏。

  农村低保实行年审制度。农村低保对象下年度需继续保障的,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但农村“三无人员”(五保户)除外。对停止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享受农村低保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告知村(居)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并办理停发或调整农村低保金手续。

  经审查确认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审查部门应当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凡停发保障金或变更保障金标准的,需经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同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申请人或保障对象拒绝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或书面通知书无法送达的,审查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农村低保公示栏内公示告知。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农村低保制度实施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原则,实施规范化、公开化、动态化管理。各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其主要来源有:上级转移支付补助;地方财政预算资金;春夏荒、冬令救济款总额中按不低于30%比例安排的用于因灾造成的农村低保户的困难救助;募捐及其他资金。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不足部分由区县(市)财政兜底。

  每年年底前,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所需保障资金的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再由市民政部门与市财政部门结合我市保障情况,制定下年度全市农村低保资金预算配套方案下达给各区县(市)。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当年保障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及管理参照城市低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包括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故意隐瞒收入或家庭实际经济状况,出具虚假证明,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意见的;

  (二)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低保资金的。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农村低保制度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5年8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