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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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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已经2002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确保政府投入资金的安全有效,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稽察范围为政府投资项目。即全市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市本级财政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市级政府控股的股份合作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由市政府领导,市计委负责组织和管理,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稽察办配备相应的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稽察特派员由市计委提名并经市政府同意后任免,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市计委任免。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高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清政廉洁,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熟悉相关业务,具有建设项目管理、财务、审计或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四)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稽察特派员由正处级及其以上职务的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副处级及其以下职务的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实行专、兼职结合。

第六条 稽察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拨付。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权要求被稽察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协议、报表、财务原始凭证等资料和情况;有权进入施工现场和相关单位调查了解被稽察项目的有关情况;有权就被稽察项目的事项向有关人员提出质询。被稽察单位必须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稽察。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负责同一项目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负责同一项目稽察工作一般不超过3年。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也不得派至其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完成一个项目稽察工作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的工作业绩和信誉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稽察办负责审定稽察报告,市计委根据稽察报告的建议作出稽察处理决定,重大问题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 对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公司,重点监督检查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认真履行政府投资者和资产所有者的职责。主要内容:

(一)财政性资金的申报和计划安排是否严格遵循财政性资金配置的有关规定,是否按时、按规定向工程建设管理公司拨付项目资金、按规定向工程建设管理公司拨付项目资金,有否转移、侵占或挪用政府投入的项目建设资金的行为。

(二)在项目前期准备和建设过程中,是否严格审查项目概预算,加强资金管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三)项目建成后,是否及时按规定办理项目产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否真正体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对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公司,重点监督检查招投标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质量、建设规模及标准控制情况。主要内容:

(一)审批程序。监督检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等申报、审批和执行情况,是否遵循《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检查财务会计制度、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对参建单位(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供应)的资质、招投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检查工程执行情况,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等是否超出批文的要求,工程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五)检查项目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情况,竣工决算是否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六条 稽察办以事中稽察与事后稽察相结合、经常性稽察与专项稽察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一般情况下,每年对被稽察单位进行一至两次现场稽察。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主要工作形式:

(一)参加与被稽察内容有关的会议和活动。

(二)要求被稽察单位定期或分阶段报送报表及有关资料。

(三)深入项目建设业主或施工现场调查情况。

(四)参与项目建设的设计、勘察、监理、咨询、施工、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单位调查情况。

(五)向财政、银行、审计、税务、工商、监察等相关部门了解情况。

根据需要,稽察办可以组织财政、审计、监察、建设、交通、水利、信息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工作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误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被稽察单位,据其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政府投入的项目建设资金;

(四)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稽察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

(二)隐匿、伪报有关资料;

(三)妨碍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应该按照稽察处理决定的要求认真整改,稽察办跟踪监察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第二十二条 整改达到要求的被稽察项目,经稽察办复查认定,可以恢复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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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评比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评比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 〔2007〕1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活动的决定》(豫政〔1991〕4号)有关规定,河南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办公室在总结以往评比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征求省“红旗渠精神杯”竞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省辖市的意见,修订充实了《河南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评比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日



河南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评比办法

河南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三日)

  一、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红旗渠精神,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二)工作重点。从实际出发,按照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的要求,科学开发利用水资源,大力兴建小型水源工程,全面发展节水灌溉,切实加强粮食主产区的排灌设施建设,积极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继续搞好中小河流治理和生态环境建设,加快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速度,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态和生产条件。

  (三)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搞好“三农”工作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0号)要求,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各级水利部门认真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充分尊重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物质利益、民主权利,实行“民办公助”的办法,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二、评比内容

  主要考评:水利建设年度计划、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任务、水利工程建设任务、移民安置计划、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项目、年度造林计划、生态环境建设任务等完成情况以及与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密切相关的因素等。具体考评内容有:当年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人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新增有效灌溉和旱涝保收田面积、改造中低产田面积、小流域治理面积、坡改梯面积、新增节水灌溉面积、除涝面积、造林面积、新打机电井眼数、水利工程完成量及工程完好率、地方财政投入、群众投资和社会筹资、农业增加值、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粮食产量增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情况等指标。

  三、评比条件

  (一)水利建设投资大且效益显著。发扬红旗渠精神,从实际出发,安排的水利工程项目多、投资大,工程建设标准高、质量好,工程效益显著。

  (二)切实抓好水源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搞好病险水库和河道堤防的除险加固工程,认真抓好病险涵闸的处理工程;加强蓄水、引水、提水和输水配水工程设施建设,扩大有效灌溉面积;节水工程建设注重实效,大力建设喷灌、滴灌等田间灌溉设施。在节水灌溉区内,建立农业总用水量与单位面积用水定额指标相配套的强制性节水控制体系,调动广大用水户参与节水灌溉管理的积极性;水土保持工作要突出预防保护和综合治理两个方面,建立完善预防、监督、管护和动态监测机制,有效地控制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现象的发生。

  (三)认真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各类补助资金既要及时落实到位,又要规范使用,不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实行目标管理,落实责任制,层层签订并落实项目合同书,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顺利开展;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使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不能按时完成、工程验收不合格、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的省辖市、县(市、区),取消当年“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评比资格。

  (四)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通过政府投入,引导、带动受益农户、经济合作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及个人投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加大财政投入,加大水资源征收力度和南水北调基金征收力度。用于水利建设的各类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做到专款专用。正确处理农民自愿投资投劳与农民负担的关系,防止加重农民负担。(五)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明确责权利;建立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实行投资者自主管理与专业化服务组织并存的管理体制;以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为重点,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明晰工程所有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

  (六)依法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推进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水事管理制度,加强节水、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等工作;强化依法管水,严厉打击以河道违章设障、破坏水工程设施、拒不办理取水许可证、拒缴水资源费等为重点的水事违法活动;依法处理水事纠纷,防范水事群体和突发性事件。

  (七)完善水价改革配套政策。积极推进农业供水计量收费,继续抓好农业用水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管理规范农业水费计收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5〕102号)和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价费字〔1997〕091号)的要求,规范农业水费计费管理,及时上缴水费。探索建立权责明确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启动准公益性水利国有资产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八)完成或超额完成省下达的造林绿化任务。完善农田林网,对设有堤防的干渠及河道必须进行绿化;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不发生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和森林安全事故。

  四、评比办法

  “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评比采取省辖市自查自评和省组织评比相结合的办法。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红杯办”)组织对省辖市的考核和评比。各省辖市参照省定的评比条件,制订具体的评比办法,组织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评比。全省评出的先进省辖市和先进县(市、区)原则上不超过全省省辖市、县(市、区)总数的1燉3。

  (一)先进省辖市的评比。采取计分排名次的办法,由综合指标评分和量化指标评分两部分组成,按0.4∶0.6的权重,将每个省辖市排序分数进行综合计分,按得分多少排列名次,初步评定先进省辖市。

  1.综合指标评分:综合指标评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按照评比条件,结合所分管的业务,从组织领导、资金投入和工程建设、管理、效益等几个方面对省辖市进行考核评分。综合指标评分由省“红杯办”进行统计。

  2.量化指标评分:量化指标包括当年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人数、新增有效灌溉和旱涝保收田面积、改造中低产田面积、小流域治理面积、坡改梯面积、新增节水灌溉面积、除涝面积、造林面积、新打机电井眼数、完成工程量、工程完好率、地方财政投入、群众投资和社会筹资、农业增加值、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粮食产量增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情况等指标。为保证公平、公正,且具有可比性,对当年新增有效灌溉和旱涝保收田面积、改造中低产田面积、造林面积等指标按农业人口的万人均排名次;对小流域治理和坡改梯只按山区人口的万人均排名次;对财政投入按省辖市财政的实际投入占本级财力的比例大小排队;对群众投资按人均投资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比例计算;对农业增加值、农民人均收入增长重点看增长的幅度。改造中低产田、财政投入、农业增加值、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粮食产量增长等有关指标分别由省主管部门提供。各项指标的排名顺序按最高100分、级差为1分进行记分,而后把每个省辖市的得分合计后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该省辖市的量化指标评分。

  量化指标以省辖市为单位填报,指标分解到县(市、区),县(市、区)分解到乡镇或项目上。省“红杯办”将组织核查,如有虚假将对所有量化指标按虚度扣减。综合量化指标以统计年报为依据,以省“红杯办”最终核查数为准。

  (二)先进县(市、区)的评比。省辖市参照省定的评比条件,制订具体的评比办法,组织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评比。省辖市评比结果按要求报省“红杯办”。

  为确保竞赛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省“红杯办”将加强对“红旗渠精神杯”竞赛活动的平时考核,加大抽查范围和力度,省辖市评比结果与省“红杯办”平时考核情况有较大出入时,省“红杯办”将组织进行抽查复核。

  省“红杯办”根据各地当年水利建设开展情况将先进县(市、区)指标分配到各省辖市,并提出奖杯奖牌分配意见。初评结果在征求省“红旗渠精神杯”竞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省“红旗渠精神杯”竞赛领导小组。由省“红旗渠精神杯”领导小组适时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五、奖励形式

  对获杯的省辖市及获杯、牌的县(市、区),按照豫政〔1991〕4号文件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水利厅制定的《河南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豫水人劳字〔1997〕089号)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六、注意事项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二)政策性文件、财政投入以同级政府文件和财政拨款凭证、用款单位收支账目为准。

  (三)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情况分别由省主管部门提供。




关于进口镍矿砂、钴矿砂、锑矿砂及它们的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

海关总署


关于进口镍矿砂、钴矿砂、锑矿砂及它们的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0号


2003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免征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海关总署2003年第29号公告)。其中明确黄金伴生矿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列26030000(铜矿砂及其精矿)的黄金伴生矿,同时作出了相关管理规定。2007年3月,海关总署发布了2007年第14号公告,明确进口税则号列26070000项下的铅矿砂及其精矿,也可以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关于黄金和黄金矿砂的进口税收政策和近年来我国镍、钴及锑工业发展的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进口镍矿砂、钴矿砂、锑矿砂及它们的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上述货物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非黄金价值部分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镍矿砂及其精矿是指税则号列26040000项下的货物;钴矿砂及其精矿是指税则号列26050000项下的货物;锑矿砂及其精矿是指税则号列26171090项下的货物,不包括税则号列26171010所列的生锑。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镍矿砂及其精矿时,其中所含黄金价值部分的商品编码应填报为2604000001,非黄金价值部分的商品编码应填报为2604000090。

  进口上述钴矿砂及其精矿时,其中所含黄金价值部分的商品编码应填报为2605000001,非黄金价值部分的商品编码应填报为2605000090。

  进口上述锑矿砂及其精矿时,其中所含黄金价值部分的商品编码应填报为2617109001,非黄金价值部分的商品编码应填报为2617109090。

  三、其他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2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